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10号 1994-11-1 各地(州、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基层供销社、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依照规定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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