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87]税政二字24号 1987-03-1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十九条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十九条废止。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房产税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划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城市郊区的征税范围如何掌握? 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划分,按当地行政区划划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偏远地区的乡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需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七、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八、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的家属宿舍,应否征收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的经费来源,是由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因此,对免税单位的家属宿舍,暂不征收房产税。 九、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十、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十一、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四、关干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五、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六、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七、关于油池、清水池、给水塔等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 油池、清水池、酒精池、发酵池、给水塔、变电塔、烟囱、砖瓦窑、熔矿炉、瓦斯发生炉等非房屋建筑,免征房产税。 十八、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十九、[条款废止]关于企业记入“固定资产”房屋项目和未记入“固定资产”项目的房产如何征税? 企业房产凡是记入“固定资产”房屋项目内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何,都应当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房屋项目内的建筑物,如果确具房屋条件的(如:顶盖、壁、门窗)也应征收房产税,未具房屋条件的不征房产税。 二十、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干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的家属宿舍,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单位的家属宿舍应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十六、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十七、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八、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不能划分的,应全部征税。 二十九、关于同一纳税单位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同一纳税单位房屋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按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部分废止]车船使用税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是同一地区的,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因此,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是同一地区的,应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行驶异地之间如何征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对行驶异地之间的车船,不再办理易地纳税。 五、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船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含半吨),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1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七、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 拖拉机专供农、林、牧业生产使用的免税,对兼营运输业务的如何征税,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九、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十、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一、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车船使用税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十三、关于各级工会举办的疗养院自用的车船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各级工会举办的疗养院,其本身自用的车船,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四、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营运、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五、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六、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七、关于“特种机动车”的解释 “特种机动车”是指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包括液体罐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如吊车、铲车、叉车、牵引车等。 十八、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九、关于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所办的营业性宾馆、招待所及商店、校办工厂自有自用的车船,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所办的营业性宾馆、招待所及商店、校办工厂自有自用的车船,已不属于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关于营业用非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征收问题 鉴于我省目前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故决定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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