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比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销售额确定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仅仅指商品的售价,没有包括价外费用。税法上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

五、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除了本文第三点所讲到的情况外,还有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业务,会计制度将这类交易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只对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作了一些规定,没有谈及消费税的业务处理。而税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以及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兹举例如下:

3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7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11万元辆、8万元辆和5万元辆,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

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7×11×5%=9.35(万元)

六、进出口消费税业务处理的差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于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在会计上并未对如何核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税法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区别从价和从量作了详细规定: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品单位税额

对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免税和退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对此也没有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进行帐务处理。在税法上,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在具体计算上,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额,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应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得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七、小结

会计制度在消费税的处理上未作过多的规定,本文主要是围绕税法详细规范了而会计制度未作规定或未明确规范的问题进行阐述。有关会计账务处理上通常是根据税法所计算出来的应交消费税额记录“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同时计入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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