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3]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0
摘要:对采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自行打印认证清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增值税纳税评估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56号            2003-05-2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采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自行打印认证清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增值税纳税评估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浙国税流[2002]41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分析”指标按月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按《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审核评估的工作,并把它作为一个必经的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

  附件:国税函[2003]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