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56号 2003-05-2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发[2009]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6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采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自行打印认证清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增值税纳税评估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浙国税流[2002]41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分析”指标按月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按《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审核评估的工作,并把它作为一个必经的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 附件:国税函[2003]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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