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84号 2004-08-30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函[2004]103号文转发了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达成共识。要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由交警部门在年检审环节代为把关,对相关车辆税收征管的积极作用。要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为契机,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管,促进整个车辆税收的征收。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一)各市、州要将交警协助征管车船使用税这项工作全面推开,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已经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与交警部门联网控管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模式,逐步解决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实现联网控管,但已由交警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市州,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与交警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征管;没有与交警部门达成代征协议的市州,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先在交警年审时设立征税窗口,逐步过渡到全面实现与交警部门联合控管。 (二)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尽快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将拟定的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三)各市、州要主动协调好与交警、财政部门的关系。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与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信息沟通工作,督促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检审、过户等手续时要求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并明确只有缴清车船使用税的车辆才能进行车辆年度检审;与财政部门协商好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各市、州局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并将有关情况以及意见和建议于11月底前书面报省局二处。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湘政办函[2004]10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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