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二发[1995]60号 1995-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5]21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表》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发放使用。 三、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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