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有关税收征管资料移交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6]8号 1996-3-2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规定精神,现对划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等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如何移交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料交接工作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地税局对同级国家税务局移交的有关税收征管资料要认真查收、妥善保管。 1.资料交接的内容:对只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从国家税务局接受其全部征管资料;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国家税务局协商,交接有关资料。 2.资料交接的方法:在资料交接工作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条件,对征管资料可以复制,也可以抄录,但都要确保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实用。 3.资料交接时间:按照省府鲁政发[1996]26号文件规定,要在三月底前全部完成资料交接工作。 二、抓紧建立健全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地方,税务局对移交给地税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等纳税人;必须按户建立征管资料档案,要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征管资料,全部归入纳税人的户管裆案。对个体工商业户可以实行按户分片管理,五户一裆,对涉外企业一律实行一户一档。 三、设置各类税收征管资料台帐 各基层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必须建立以下税收征管资料台帐:税务登记分户台帐、税务登记分户卡、发票监制章和股票联底纹版使用情况登记簿、发票台帐、发票购用证台帐、税收征管票证章戳台帐、征收台帐、税款延期缴纳台帐、税务检查台帐、违法案件查处登记簿、减免税登记台帐等等,并严格台帐登记制度,以保证全面监控整个税收征管过程。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入库问题。希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抓紧时间,主动协调,尽快理顺工作关系,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正常运行轨道。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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