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66号 1997-11-2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0号《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10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深圳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根据上述通知,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按财税字[1997]100号文第二点规定,将有关资料报经市局认定后,才能予以抵扣。 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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