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字[2022]238号 2022-03-18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字[2023]1188号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继续落实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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