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8]155号 2008-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10]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10年1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9]23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07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要求,现将一般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网上申报后,“一窗式”销项比对存在异常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错误更正的处理 纳税人因当月纳税申报数据有误,造成“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下称《更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应即时补缴入库,否则,经管税务机关不得对其税控IC卡进行解锁; (二)相关申报数据的调整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反映; (三)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把相关申报表调整的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方法 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通知书》的要求,对需调整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明细相关栏次反映;对按上述要求已补缴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缴税款的相关栏次反映。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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