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40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多环节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30
摘要:依法追缴拖欠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个别征收机关拒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琼地税[2006]96号文,以担心税款流失为理由,将追缴税款的责任转嫁给纳税人导致购房者迟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严重侵害了纳税人权益,这种做法必须纠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多环节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8]409号         2008-12-30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近期,我局收到多起纳税人反映所购房地产在买卖双方缴完应纳税款后,因税务机关不及时出具完税证明,导致房地产过户手续迟迟不能办理,有的甚至一拖数年。据我们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多发生在房地产多次转让环节,房地产购买方因不能证明以前各交易环节是否完税,也不愿按照有的征收机关的要求承担以前交易环节欠缴税款所致。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早有明文规定,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6]96号)第三条(二)“房地产经多环节转让的,凡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都缴清了其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根据掌握的涉税信息,对该房地产项目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进行催缴。20个工作日后(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管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是否已缴清,税务机关应向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出具完税证明用以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解释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38号)第三条规定: 在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无解释权的地税机关和个人,不得自行对文件条文的含义作否定性解释。认为文件内容有不妥,或对文件条文理解有歧义需要解释的,应按规定程序向有解释权的制定机关和部门请示,在请示未有答复之前应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依法追缴拖欠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个别征收机关拒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琼地税[2006]96号文,以担心税款流失为理由,将追缴税款的责任转嫁给纳税人导致购房者迟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严重侵害了纳税人权益,这种做法必须纠正。

  各地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琼地税[2006]96号和琼地税发[2008]38号文的有关规定,提高纳税服务意识,自觉维护纳税人权益,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本文下发后,如再有不按省局文件规定执行使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我局将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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