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7]39号 1997-10-3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施工企业偷、漏、欠缴建筑业营业税,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部分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省内各单位(包括中直和外省、市驻辽单位),为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建设单位对下列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应交的建筑业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 (一)未领有经省建设厅核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非等级施工企业;(二)外省、市到本地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三)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或全部工程原料、其他物资、动力,且不与施工企业结算这部分原料、物资、动力实际价款的工程项目;(四)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规定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或甲、乙双方虽有约定,但未及时、足额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项目。 三、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代扣代缴建筑业营税。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强行扣款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的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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