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虽然需要筹划合并时的税收成本,但也不能因此而忽略企业重组的?? ?标。例1中,现金购并与换股合并表面上看起来是合并的交易形式或代价不同,但在本质上,不同形式所折射的是不同的重组目标。对于现金购并,主并方企业宁愿承担即时支付现金的代价以买断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股权,也不愿意本企业股东的股权被稀释,进而影响股东对合并后企业的控制权和影响力;而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表面上看是获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实质上是从被合并企业所在的行业和经营活动中作战略撤退,或者是对过于庞杂臃肿的对外投资作必要的清理和“消肿”。换股合并正相反,表面上看是主并方企业将支付现金变为支付股权,实质上不仅是在双方企业的层面上进行了生产要素的整合,而且双方股东也成了合作伙伴,主并方企业股东愿意承受股权被稀释的代价,而被合并企业股东不但没有放弃原有行业和业务,反而将在更大规模上介入。上例中前后两个方案的重组成本确实不同,但后者却是要彻底改变前者既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格局,决策者们难道真会为获得一点货币时间价值而轻易放弃自己重组目标吗? 实务中,企业在选择现金并购还是换股合并时,还会考虑合并会计方法上是否存在差异,即在分别采用“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时所产生的当期和未来期间财务成果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利益。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企业合并方案不能“唯税收成本差异马首是瞻”。 二、税收政策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如何应对 下面的例子说明的是,企业因应国家税收政策的重大变化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并且这种方案引领企业作出了重大战略目标的调整。 例2:我国某些地区的白酒生产厂家一度非常红火,这些厂家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采用在全国和地方主流媒体投入巨额广告的营销策略;第二,从外省或外厂购入粮食类原料白酒进行勾兑或加浆降度等,生产出对外销售的成品酒。根据我国的产业规划,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该行业及其产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第四十条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一个内资企业投入此类广告1亿元,则需纳税调整缴纳3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中又规定,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从价定率计税改为从量定额(每500克税额为0.5元)和从价定率(粮食白酒税率为25%)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假定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500克原料粮食白酒,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10元,采用上述加工方式生产出成品酒1000克,不合增值税的价格为18元,则甲企业应缴消费税为:10×25%=2.5(元),乙企业实现销售后应缴消费税为:18×25%-2.5=2(元),两企业总税负为4.5元。执行新政策后,甲企业应缴消费税为:10×25%+0.5=3(元),乙企业实现销售后应缴消费税为:18×25%十2×0.5=5.5(元),两企业总税负为8.5元。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项费用,消费税是价内税,由于这些白酒厂家面对的是普通大众消费人群,如果将增加的税收成本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则可能会失去市场;若再不采取其他策略,恐怕只能坐以待毙。事实上,许多此类企业日后逐渐销声匿迹。 然而,有些企业及时进行纳税筹划,并为企业赢得生机。首先,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开始涉足诸如果酒、啤酒乃至饮料产品,且与白酒共享品牌,如既生产J白酒,也生产J果酒、J饮料,在发布广告时则以J果酒、J饮料名义出现,从而既规避产业政策风险,又回避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问题,也使白酒产品间接享用广告资源。其次,采取并购战略,例2中,可由乙企业并购甲企业,这里不管采用何种并购支付形式,最终乙企业应取得对甲企业的控制权,并在甲企业原料酒基础上增加一道勾兑等生产工序,由甲企业在原料酒的基础上直接产出成品酒对外销售,并使用乙企业的品牌J.由于取消了原甲、乙企业间的购销环节,避免了重复课税,则成品酒的消费税总额就是:18×25%+2×0.5=5.5(元),消费税税负大大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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