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IC卡门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6]48号 2006-04-1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IC卡门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省局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票管理的通知》(湘地税[2004]71号),总局和省局文件均明确规定: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形式的凭证,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发票管理的范畴。文件下发一年多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客观原因,IC门票纳入地税管理工作进展仍然比较缓慢。为切实加强IC门票管理,严格依法治税,现就进一步做好IC卡门票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 一、各地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抓紧将IC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范畴。各地应一律使用省地税局监制并套印省地税发票监制章的IC门票。 二、对拒不执行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当地IC卡门票及其他非纸质性发票的接管工作。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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