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131号 2008-06-0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级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不论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附件:国税发[2008]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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