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三[1991]232号 1991-05-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办发[1991]12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税三[89]938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的免税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1年2月13日粤税办发[1991]129号)(略) 广州市税务局 1991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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