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19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1
摘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一)项所说的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7]199号         2007-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已修订,本文现在第四条已是修订后内容。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中的“社保”废止。
  3.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5日起第五、六点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订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1日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近期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年金征免税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适用应税项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部分废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本条规定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三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一)项所说的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四、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从2007年2月8日起,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六点关于“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非住房给职工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参照“13号文”第二、四点的规定执行。

  五、[条款废止]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以下简称“319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六、[条款废止]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个人的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319号文”的规定精神,对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