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4]62号 1994-05-1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市局沪税政一[1994]65号通知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动用期初存货时,期初与期末存货均应相应扣除进口保税货物存货后比较计算,即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存货已征税款转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表》时相应的存货金额均不得包含进口保税货物存货金额。具体地,在填报前述申报表“原材料”、“外购商品”、“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委托加工材料”栏目中应填写不含进口保税货物存货的金额。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存货采购成本中所含进口保税货物可在“期末存货合计”栏中予以扣除。该项扣除金额的计算如下: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存货采购成本中所含进口保税货物金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采购成本×申报期生产成本中进口保税项目成本÷申报期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 上述扣除金额及“申报期生产成本中进口保税项目成本”应在该申报表中由填报人予以说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存货已征税款用于销售出口货物的,在有关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明确前,暂不得从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兼营内、外销业务无法准确划分用于销售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动用存货已征税款,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用于销售出口货物而暂不得抵扣的动用存货已征税款=当期动用库存可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已征税款×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对上述不得抵扣的动用存货已征税款应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予以说明。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在审核中,尤其要检查纳税人有否弄虚作假,有否通过不正常的交易(特别是与关联企业交易)有意压低季末存货金额等行为。 五、各单位除按沪税政一[1994]65号通知做好汇总统计外,还应同时将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的情况,另汇总填制本通知所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准予动用库存已征税款情况汇总表》(编者注:略)报市局对外税政处。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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