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冀财税[2000]32号 2000-11-2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规定》的第六条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二、企业从业人员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按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即每月800元。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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