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137号 2007-05-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分)局必须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的外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核。要确认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对试点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有疑问的,必须发函调查。 二、试点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退税。 (一)试点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抵退税政策。 (二)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三、各区(分)局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外购出口货物试行免抵退税的检查工作,掌握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出口的特点和变化,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四、请各区(分)局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本年上半年和上年全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电子文档上报市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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