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农企字[1995]第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01
摘要: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及下拨给国有华侨农(林)场和国有华侨企业的经费性质的拨款及亏损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财农企字[1995]第51号          1995-01-01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华侨企业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及下拨给国有华侨农(林)场和国有华侨企业的经费性质的拨款及亏损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二、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国有华侨农(林)场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华侨农(林)场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返还所得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同时应明确收入机关: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级次:自治区级;收款国库:自治区金库),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返还部分返还给企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返还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