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0]151号 2000-04-07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1999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全面进入检查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特强调如下: 一、检查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的所得税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严格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认真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一要通过对企业账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二要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自觉纳税,对企业减免税、资产损失、修理装饰、提取科技开发费或缓交的税款是否按照所得税规范管理程序办理;三要做到检查结论准确、扣税项目准确、税款审核准确、处罚定性准确;四要抓重点典型案例的分折,运用典型案例指导本地区的工作,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二、重点检查对象 199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的重点检查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的亏损户;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股份制联营企业;过去有偷、漏税行为或屡查屡犯的企业。 三、重点检查面 1999年度各地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汇算总户数的50%,鄂州、仙桃、潜江、天门等地不得少于总户数的70%;查补入库税款要达到70%以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4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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