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9号 2010-01-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一、各单位要重视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学习,根据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要求,加强对相关部门及基层一线税务人员的宣传,认真领会《公告》内容,并以此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切实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二、市局已将《公告》内容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gov.cn)“政务公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栏目公开发布,请各单位配合市局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和告知工作。 三、有关宣传资料将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通过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等多种咨询宣传渠道,采取便利、生动、多样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公告》的内容,使广大纳税人充分知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公告》内容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本单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跟踪反馈并有针对性地及时加以改进,促进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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