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0]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1
摘要: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公告》内容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本单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跟踪反馈并有针对性地及时加以改进,促进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9号             2010-01-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一、各单位要重视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学习,根据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要求,加强对相关部门及基层一线税务人员的宣传,认真领会《公告》内容,并以此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切实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二、市局已将《公告》内容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gov.cn)“政务公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栏目公开发布,请各单位配合市局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和告知工作。

  三、有关宣传资料将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通过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等多种咨询宣传渠道,采取便利、生动、多样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公告》的内容,使广大纳税人充分知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公告》内容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本单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跟踪反馈并有针对性地及时加以改进,促进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1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