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河南省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5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06-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2022年对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 可按减免租金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减免租金书面声明、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8”和“10011608”申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落地,6月15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3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全国稳住经济大盘作出河南贡献,根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省政府于5月31日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其中“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措施中规定“对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适用对象及减免方式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按最宽口径明确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业类型、规模大小均不限制,只要出租人减免房屋租金都可以减免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明确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且需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按减免租金比例计算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更有利于推动我省阶段性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措施落实,同时也更方便于纳税人计算减免税额。

  三、减免具体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减免租金书面声明、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8”和“10011608”按季度减免租金比例申报减免当季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政策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租金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从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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