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用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后企业领购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580号 2002-09-16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已全面使用广州市电子缴纳入库系统方式征收税款的征收单位,在销售发票收取工本费时,统一开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购清单》,不再开具完税凭证。 二、由于特殊原因或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发生故障时,可以现金方式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完税凭证。 三、当征管软件发生故障,纳税人急需用票时,各征收单位可使用应急措施,脱机销售发票,并收取现金,同时留下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开出统一格式的《发票领购临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根联,一份交纳税人保存,作为系统恢复售票后换取《完税证》和《发票领购簿》的凭据。 在系统恢复后正式售票前,必须对脱机售票的有关数据按《发票领购临时清单》的存根联记录逐笔补录入,并逐一打印正式完税凭证,交纳税人作为正式记账凭证,同时在补做发票验旧工作后,方能进行系统恢复正常后的售票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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