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2004]196号 2004-09-24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管理,现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和查实征收户,征收时按预扣率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扣率如下: 工业、商业 1.75% 交通运输业 3.5% 修理、修配 1.75% 建筑安装业 2.45% 房地产开发业 5.25% 服务业 3.5% 其中:饮食业 7% 中介服务业 8.75% 娱乐业 8.75% 其他行业 3.5% 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的预扣率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门临征收,凡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从文至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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