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4]19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4
摘要: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和查实征收户,征收时按预扣率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2004]196号        2004-09-24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管理,现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和查实征收户,征收时按预扣率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扣率如下:

  工业、商业  1.75%

  交通运输业  3.5%

  修理、修配  1.75%

  建筑安装业  2.45%

  房地产开发业  5.25%

  服务业    3.5%

  其中:饮食业  7%

  中介服务业  8.75%

  娱乐业    8.75%

  其他行业    3.5%

  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的预扣率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门临征收,凡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从文至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