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所[2006]3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22
摘要: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年利率8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所[2006]37号      2006-2-22


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相关处室: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年利率8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

  二、纳税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费用,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融通资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利息的,应按照不低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整利息收入应不低于年利率558。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的离退休人员有关退养费用,是指企业为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支付离退休人员的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