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6]62号 2006-10-08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7]6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杭国税流[2006]362号)。经研究,现就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门店(除金华、温州市外,名单见附件)由总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店缴纳增值税的入库级次按照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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