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82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办发[200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它除了以全资方式在全省发展网点外,还以联营(控股、参股)、租赁等方式发展加油站零售网点。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现就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向他人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的,应以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含市级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名单见附件)的经营收入应纳入全省集中核算,其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按浙国税流[2005]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发生增减变化的,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应将变动名单及时报送省国税局及有关加油站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承包、租赁经营加油站清单.docx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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