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关于霍邱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5]303号 2005-08-12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霍邱铁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参照马钢桃冲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为14.5元/吨。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1996]82号)的规定,对霍邱铁矿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40%征收。 安徽省地税局 2005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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