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赣1130刑初67号 发文日期:2020-08-22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2020)赣1130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友,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0日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被抓获,同年8月3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美玲,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友及其指定辩护人郑美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4月,章红春、冯龙(均已判决)在江西省婺源县注册成立8家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友通过他人联系上章红春、冯龙,以每张1200元购买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每张1300元卖给章红春、冯龙,之后章红春、冯龙拿去税务部门作为进项抵扣。陈某友还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3.6%至3.8%向章红春、冯龙购买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4.1%至4.2%通过龚双胜(未查清身份)等人虚开至下游企业。陈某友供述获利共计10万余元。另查明,陈某友还购买何建成(另案处理)控制的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陈嵩天(另案处理)销售至下游福建省的企业,陈某友赚取0.5%的差价。 1.2018年1月26日,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向章红春、冯龙控制的公司开具共计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938666.8元,税额1009573.2元。 2.2018年1月25日,章红春、冯龙控制的公司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共计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9日,章红春、冯龙控制的公司向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共计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22日,章红春、冯龙控制的公司向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开具共计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7份,金额23655126.95元,税额4021371.9元,均已认证抵扣成功。另查明,2018年3月9日,章红春、冯龙控制的公司向公安县坪兴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5726.5元,税额424273.5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 3.2018年3月23日,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品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共计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81191.9元,税额302802.63元;2018年3月26日,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陀素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宝狻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品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福清市音西许水华建材经营部开具共计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17364.13元,税额291989.91元;2018年3月23日,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市音西李小玲建材经营部、福建省福清市龙典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共计24份,金额2288814.93元,税额389098.57元。另查明,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查清是否抵扣成功,福清市音西许水华建材经营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成功税额83426.69元。共计已抵扣成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20021.34元。 综上,已抵扣成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850966.4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友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向其出售进项发票,同时购买其虚开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友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鉴于,被告人陈某友及其家属均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友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之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陈某友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现在罚金无法缴纳,体现了认罪态度,量刑要调整,提高刑期,由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称其不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期这么重,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父母及岳父母都年纪大了,没有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美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陈某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被告人陈某友系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相较其他三种虚开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属于从犯;2、被告人陈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悔罪,可减轻、从轻处罚;3、本案抵扣税款虽有500多万元,但案发后司法机关已追缴大部分税款,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4、被告人陈某友无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友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章红春、冯龙(均已判决)系浙江老乡,二人商议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于2017年10月来到婺源县企图通过婺源的招商引资政策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章红春、冯龙在婺源县先后注册成立了江西忠宇物资有限公司、江西钨凡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广福物质有限公司、江西通丽金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益枫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强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晨旭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办理了8家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该8家公司系空壳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及真实的货物交易等。被告人陈某友通过他人认识章红春、冯龙,后通过出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章红春、冯龙,从中牟利,而后陈某友又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章红春、冯龙购买他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更高比例通过龚双胜(另案处理)等人卖至下游企业,被告人陈某友赚取高比例的差价,从中谋取高额非法利益。具体是,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友通过他人联系上章红春、冯龙,向章红春、冯龙出售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等上游企业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份,价税合计5938666.8元,税额1009573.2元,均已认证抵扣成功;同时,被告人陈某友从章红春、冯龙处购买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共计262份,其中出售给公安县坪兴物资有限公司25份,价税合计2495726.5元,税额424273.5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其余237份,价税合计23655126.95元,税额4021371.9元,均已认证抵扣成功。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友还从何建成(另案处理)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陈嵩天(另案处理)出售给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共计61份,价税合计5787370.96元,税额983891.11元,其中出售给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共计3份,价税合计266376.08元,税额45283.92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出售给福清市音西许水华建材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抵扣成功的税额仅83426.69元。故已查证抵扣成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820021.34元。 综上,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查证扣成功的税额共计5850966.4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综合性书证 1.到案经过2份,证实2019年8月30日,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民警在杜桥镇牌门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西侧抓获陈某友。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友个人基本情况,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 3.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份,证实2017年7月10日、2018年10月15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两次把陈某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婺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尤灵通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友在第六次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争取立功,揭发同乡尤灵通从章红春处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并准确说出尤灵通住址,对尤灵通进行了辨认,但李维斌于2019年1月22日、4月1日两次证言中已证实李维斌从尤灵通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李维斌用自己的银行卡往尤灵通控制的银行卡转账,公安机关据此就可以查获尤灵通,故陈某友供述尤灵通的情况不构成立功。 (二)关于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章红春、冯龙控制的公司向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等上游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1.(2019)赣1130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7日,章红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冯龙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章红春、冯龙从青海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购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章红春、冯龙控制的江西忠宇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认证抵扣情况等事实。 2.婺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婺源县申达快递有限公司、婺源县通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婺源县为民速递有限公司、婺源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婺源营业部等情况说明,证实章红春、冯龙供述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陈某友,但无法查到相关的快递信息。 3.章红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章红春和冯龙一起在婺源县登记注册8家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陈某友从上游企业取得发票,再通过陈某友虚开给下游企业,“小胖”也曾从章红春、冯龙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青海公司发票有60份是陈某友介绍的。 经辨认,章红春辨认出陈某友。 4.冯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章红春和冯龙一起在婺源县登记注册8家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友来过婺源两次,章红春和冯龙都是陪同的,但是章红春和陈某友谈事都叫冯龙避开,冯龙记得陈某友来婺源是住在博悦徽州酒店。 经辨认,冯龙辨认出陈某友。 5.周召祥(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周永平(在萍乡市莲花县湖上乡政府工作)、周义凤(在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政府上班)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购买发票及资金流的交易情况,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南宾税务所证明,调账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姚小红62×××7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因购进的煤炭没有进项发票,周召祥通过周永平、周义凤联系,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和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通过陈某友从江西晨旭诚商贸有限公司、江西通丽金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钨凡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729656.04元,并已全部抵扣成功,周义凤将重庆公司支付的46.2万元购买发票的钱全部转账给了陈某友,税额729656.04元已全部进项转出,陈某友曾向周义凤借用银行卡来做资金回流,周义凤将陈某友联系方式给了侯总,候总从陈某友那里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友利用姚小红尾号1774银行卡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往来。 经辨认,周义凤辨认出陈某友。 6.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进项转出汇总表,记账凭证等国家税务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情况说明书、完税证明,杨期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股东、日常经营负责人)的证言;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从江西忠宇物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购买发票的汇总表,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信息,程学光(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供述,华毓秋的证言(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会计),证实经陈某友介绍,章红春、冯龙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2份,总税额3255937.34元,已进项转出,向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总税额2019541.86元。 经辨认,杨期发辨认出中间人孙国林。 7.(1)格尔木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3份,证实2018年7月25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对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表、未申报户查询、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营业执照,青海省国营格尔木农场河西农工商公司证明,证实2018年4月,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红坠子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龙华建材有限公司10份、格尔木红坠子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强鹏建材有限公司15份、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强鹏建材有限公司10份、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15份、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益枫源贸易有限公司15份、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益枫源贸易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6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没有办公经营场所,无人经营。 (三)关于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何建成控制的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1.鹰潭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20年4月8日鹰潭市公安局把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婺源县公安局管辖。 2.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基本情况。 3.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证实何建成控制的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计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虚开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787370.96元,税额合计983853.11元,其中向厦门市金宝骏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83760.78元,税额167239.32元,在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查询上没有体现,故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认定。 4.厦门市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宝骏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陀素商贸有限公司认证抵扣情况等资料,证实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开具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查证抵扣成功的税额为820021.34元,其中开具给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共计3份,价税合计266376.08元,税额45283.92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出售给福清市音西许水华建材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抵扣成功的税额仅83426.69元。 5.婺源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回执,证实2020年4月7日,婺源县公安局把陈嵩天涉及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鹰潭市公安局。 6.洪榕滨的证言,证实洪榕滨通过陈嵩天在鹰潭开办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卖给下游企业,洪榕滨负责操作资金回流,赚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0.5%左右的介绍费(陈嵩天以价税合计金额8.8%卖给洪榕滨,洪榕滨再以9.3%卖给中间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包括本案指控的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由陈嵩天卖给洪榕滨的。 经辨认,洪榕滨辨认出余江县桃合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总”是陈嵩天、在鹰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总”的合伙人“小陈”是金敬泰。 7.王联春的证言,证实王联春通过洪榕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0.3%-0.5%的好处费,这些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都在国税局办理了认证抵扣手续,购买公司有支付货款的都进行了资金回流,2018年上半年王联春从洪榕滨处购买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本案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王联春以发票价税合计8.8%-9.3%向洪榕滨购买,王联春获得0.3至0.5%的好处费后卖给下游企业。 8.黄秀梅(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品盈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因为安装劳务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司老板同意,黄秀梅将公司的开票信息(品名、金额、数量等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朱金泉,并支付票面金额11%开票费向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通过资金“走账”的方式来伪造出资金流水往来,躲避国税局和公安的检查。 9.许水华的证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福清市西李小玲建材经营部税务资料、银行流水和福清市音西许水华建材经营部税务资料、银行流水及福建省福清市龙典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部税务资料、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证实福建省清市音西许水华建材经营部、福清市音西李小玲建材经营部、福建省福清市龙典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都许水华,因购买材料没有发票,许水华通过中间介绍人王联春从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情况,共计抵扣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58779.96元。 10.何建成的供述与辩解、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卷二P4-5),证实2018年何建成在鹰潭注册成立了4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的生产和经营,分别是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余江县达宇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的“票点钱”向陈某友购买进项发票,以价税合计2.7%的“开票费”向陈某友出售销项票,共计向下游企业开具了2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何建成和何伟伟每人赚取7、8万元,都是通过陈某友卖给下游购票企业的,由陈某友转账至何建成控制的银行卡里,进行了资金走账,其中已查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771131.74元,税额1151092.43元。 经辨认,何建成辨认出介绍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下游企业的“陈总”是陈某友。 11.陈嵩天的供述和辩解(附:陈嵩天拘留证、逮捕证、归案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证实陈嵩天于2018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2019年9月6日被逮捕及陈嵩天的个人基本情况,陈嵩天零口供。 (四)被告人陈某友的供述和辩解(附:陈某友所购买及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2张),证实(1)陈某友以3.6%至3.9%从章红春、冯龙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税额4445645.4元),后以4.1%至4.2%出售给龚双胜,陈某友以每份1200元通过“金总”从青海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以每张1300元通过“阿辉”出售给章红春、冯龙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9573.2元),“阿辉”直接支付6000元现金给陈某友,陈某友买票赚取0.3%的差价,卖票每张赚取100元,共计赚取10万元左右;(2)2018年3月下半月,陈某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左右的价格从鹰潭“老板”何建成控制的余江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以价税合计4%左右卖给陈嵩天,再由陈嵩天卖给福建的相关企业,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了资金走账,购票费用是陈嵩天帮陈某友支付的,不清楚3.5%的开票费是在走账的过程中扣除的,还是以何种方式支付的,陈某友获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0.5%左右的介绍费用是陈嵩天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陈某友的,陈某友还从何建成控制的这3家公司购买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龚双胜。 经辨认,陈某友辨认出陈嵩天、金敬泰、龚双胜、尤灵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友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向其介绍加价出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购买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介绍加价销售给下家,从中非法牟利,已抵扣成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850966.44元,被告人陈某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26号《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之规定,属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规定,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已独立成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被告人陈某友在本案中不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友为从犯。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友与章红春、冯龙构成共同犯罪,且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友归案后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就非法获利的事实有所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的税款数额定罪处罚的,故被告人陈某友对非法获利情况有所隐瞒不影响坦白情节的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从轻的幅度应从严掌握。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友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惩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建萍 人民陪审员 王仙琴 人民陪审员 陈菁 2020年7月30日 代书 记员 郎燕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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