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83刑初128号 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5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83刑初128号

  发文日期:2021-03-08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83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30855****,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法人代表居某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居某花,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江,住江苏省高邮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昆检二部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现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居某花、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苏州网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优美智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秀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涉及增值税款225298.25元,后由犯罪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25298.25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25298.25元。

  2021年1月26日,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25298.2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具有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增值税款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蒋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个月,均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CL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薛景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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