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中法[2023]7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28
摘要:市法院根据现有规定对管理人进行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对市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与市管理人协会协同完成,评价结果通报市管理人协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东中法[2023]7号            2023-02-28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和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理人协会)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和管理人协会行业引领优势,建立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业务交流和协作机制,通过常态化、多元化业务交流方式,协同解决破产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市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作为专门的联络机构,负责日常交流沟通、业务学习研讨等事宜。

  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第三条 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就特殊事项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态势和管理人协会工作情况,交流探讨破产实务中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向参会单位通报,共同推动议定事项有效落实。参会人员应当对所议事项以及在此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违规对外披露或者不当利用。

  三、建立学习研讨机制

  第六条 双方各自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可以通过现场以及视频等方式邀请对方参加并预留相应参训名额。鼓励共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业论坛等活动,做到优质资源共享。

  第七条 加强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鼓励双方单位人员围绕破产实务领域中的难点堵点、改革创新等问题共同研讨,力争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并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双方共同推进与外地法院、管理人协会,高校和相关行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四、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机制

  第九条 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学习和解读,推动落实相关改革措施,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提升“办理产”指标水平。

  第十条 双方共同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双方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短视频、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介加强破产领域法治宣传,优化“办理破产”法治软环境。

  五、建立意见征询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市法院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管理人协会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暨法官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等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市法院对于发现的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反馈。

  第十三条 双方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典型案例评选等过程中,视情邀请对方参与,主动听取对方意见建议。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双方共同推动法官和管理人提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利用效率,及时披露、共享、交流破产程序有关信息,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运用力度。

  第十五条 市法院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作,规范法院内部涉破产企业案件信息查询途径,为管理人便捷高效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双方共同研究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各个流程和要素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通过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和水平。

  七、建立执业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搭建法官与管理人阳光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法官与管理人正当交往,打造亲清关系。

  第十八条 市法院根据现有规定对管理人进行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对市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与市管理人协会协同完成,评价结果通报市管理人协会。

  第十九条 市法院发现管理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通报情况。市管理人协会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破产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市法院。

  八、其他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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