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四字[1998]28号 1998-11-20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保险企业为了推销保险业务,从社会上招聘、并签定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代表保险企业推销保险业务的营销人员为雇员,其按推销保险业务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未按前款规定使用的保险业务推销人员为非雇员,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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