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197号 2000-11-06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海政函[2000]53号《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原1988年上报省局批准的《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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