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船舶车船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大连市船舶车船税纳税人: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船舶车船税征收方式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船籍港为大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以下简称辽宁海事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以下简称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车船税的船舶,其车船税不再由辽宁海事局、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纳税人可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附件1)或电子税务局申报方式(船舶车船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源采集及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申报船舶车船税。 大连市船舶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见附件3。 附件: 2.船舶车船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源采集及申报操作指引.docx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