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16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予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5-1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对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实质性运营问题重新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三、公告的衔接问题

  在新公告发布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通过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的企业实质性运营工作机制研究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界定继续有效;新公告发布后,按新公告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