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4]28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5
摘要:为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请各区发动街镇、社区(村)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宣传工作,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抓好宣传工作落实,推动辖区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4〕282号                  2024-07-1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政策宣传。为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请各区发动街镇、社区(村)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宣传工作,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抓好宣传工作落实,推动辖区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做好部门协作。请各区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税务、财政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征缴工作,推动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三、及时沟通反馈。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有关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