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性收入应该缴纳哪些税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性收入应该缴纳哪些税种? (1)您所提到的服务性收入如果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如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等首先以收入全额计交营业税;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如加工...

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性收入应该缴纳哪些税种?

(1)您所提到的服务性收入如果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如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等首先以收入全额计交营业税;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以收入全额计交增值税,其次以营业税或增值税为税基计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最后就净损益计交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为定期定额征收,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规定,按核定的税额直接划缴,与营业期内单笔收入关联度不高,但《管理办法》中同时指出: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要依照哪些程序?

问: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要依照哪些程序? 
   
答: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这些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完整保存纳税资料,以接受税务部门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全文废止]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 最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比较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
(3)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4)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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