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配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如何理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非营业用的房产有认为应是住房才能免征房产税,如果是商铺、写字楼等因为属于商业性质的房产,无论是否空置或使用,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我们认为,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应为自用、自住、空置等不是用于营业、出租等的房产。 此处免征房产税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不仅仅是指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也包括了非住房(比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 当个人将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非住房(比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用于自己营业使用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当个人把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非住房(比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出租的,均应按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半2%税率优惠,个人出租非住房,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半6%税率优惠。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5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的解答: 17.个人是否需要对其购买的写字楼缴纳房产税? ...... 因此,个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写字楼未使用的,免征房产税;由个人自行对外经营使用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对外出租的,从租计征房产税。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1-08-03】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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