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员工迟到、早退,或者其他一些公司罚款,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DJZ答复:虽然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每个企业每月做工资表时也都会遇到,但是要想对这个问题给一个确定的答复,还真是不容易。笔者虽然翻阅了一些相关的文件资料,但是目前对这个问题也不能完全定性,本文就作为一个讨论性题目来谈。 第一种观点: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可以在个人缴纳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本条规定来看,个人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才须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请假、迟到、工作失误等原因被扣发的工资,个人并未实际取得。因此,这部分扣发的工资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种观点: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不可以在个人缴纳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是没有文件规定说单位对个人罚款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二是认为罚款是对个人的惩罚,不能算到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当中,而是相当于取得工资后个人另外交的罚款;三是认为罚款属于惩罚性质,不允许在个税前扣除。 笔者观点 个人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个人在任职受雇期间取得的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福利……都计算到了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当中,那么自然在任职受雇过程中受到的罚款也就可以算到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至于有人说是罚款性质,这个还是和企业所得税有很大的不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是行政性罚款,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个人罚款仅仅就是企业为了便于经营管理设定一些奖惩制度,我觉得应该一视同仁,都可以计算到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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