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9]48号 1999-05-25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负有印花税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须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将合同类应税凭证编号登记表装订成册一并附上。 二、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实行由主管征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生产经营中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所确定的核定比例,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具体为: <一>对工业企业,按不低于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对商业企业,采购环节按不低于采购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环节按不低于销售收入20%的比例(纯零售业务除外)核定计税依据。 <三>其他企业,按不低于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定,如有特殊原因需重新确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印花税的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印花税的纳税意识,采取具体措施落实上述工作,切实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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