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针对合同的时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二、文件针对的合同类型:
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简称跨年度老合同。
三、跨年度老合同的税收待遇:
1、按旧条例及细则执行的内容:1)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2)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
2、按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的内容: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
四、已发生的应税行为解决办法:
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五、跨年度老合同的税收待遇的有效期:
合同到期日早于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执行到合同到期日;合同到期日晚于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六、劳务合同的概念:
1、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财法字[1993]第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财税[2009]112号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