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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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6
摘要: 问:内资企业,有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且三年内也无业务往来,但企业未支付货款原因,是因对方供货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存在纠纷未解决,企业有关于质量纠纷的双方备忘录,也有的只有企业内部检验不合格单据,这样情况是否做纳税调增。 ...
问:内资企业,有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且三年内也无业务往来,但企业未支付货款原因,是因对方供货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存在纠纷未解决,企业有关于质量纠纷的双方备忘录,也有的只有企业内部检验不合格单据,这样情况是否做纳税调增。
答:如果你单位该应付账款不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 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确凿证据是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以及法律诉讼文书。参阅文件:《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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