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5]1594号 1995-08-1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三、对年减免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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