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25号 1996-02-01 税屋提示——
3.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199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度起废止执行。 1.依据京国税[1997]2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度起废止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市局制定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贯彻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做为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重点。通过学习贯彻不断提高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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