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源转移税收计划调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计[1998]147号 1998-03-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各区、县局间交接纳税户的税收计划调整问题,原北京市税务局于1988年曾以[88]市税征字第592号《关于按照税收属地征管原则交接纳税户若干问题的通知》,作出过规定。现就纳税户税源转移所涉及税收计划的调整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1、本市国税系统所辖纳税户在本市范围内的税源转移,均可填写“税源户转移情况报告单”。 2、凡交接纳税户按户计算年度纳税国税工商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属于本市内部行政区划变动造成的纳税户的税源转移不受50万元的限制),可调整税收计划指标。 3、对年度缴纳工商税收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在办理纳税户交接手续的同时,填写《北京市国税系统税源户转移情况报告单(代汇总表)》。“报告单”中的“上年实收”、“本年已收”和“本年转移”转出方据实填列,转入方核实无误,双方签章有效,由转出方报市局计会处。 附:《北京市国税系统税源户转移情况报告单(代汇总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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