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1999]29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24
摘要: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总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其中某施工企业承包的一段工程未跨省的,不能视为跨省工程,其建筑业营业税应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缴纳。

  第十九条 建筑单位或个人未按本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及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及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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