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7号 2004-02-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一律按规定税率足额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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