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4]47号 2004-04-05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厦国税海函[2004]2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所称“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系指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增值税,其出口产品仍适用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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